1.大家不觉得网上现在的精神病人很多了吗我说的是现实里的精神病人,
很多人都觉得电脑真的太好玩了(比如一个 很爱吃的人 一个很喜欢钱他的那种状态…… 反正我不会用字表达 但是我明白) 就是玩电脑 的游戏或其他的胜过美食 或者几张人民纸啊 我也是非常喜欢玩电脑游戏(是 一键端 my不解释) 我可是说以前是个 网从吧 但是我现在自己疯狂学习 什么英语 数学……。
什么电脑啊手机游戏我可以不完 但是我是用来学习的 忽略更多了 几句话说:就是这些人没有人真正关心他们 与自己还没有一样自己真正的兴趣的 少学习 没有会学习的方法 就是50% 一句话盖了就是 寂寞去网吧 或被网络游戏俘虏人心了……网络游戏是某中国人的赚钱工具而已 中国是干这个嘴疯狂的 你这样说就好像在说玩电脑的不好 钱是纸而已你现在也觉不觉锝全地球人都是有点笨(处了 印 所谓真钱 和假钱的 和视钱是纸不是笨蛋) 还有就是搞定这些精神病人 把腾讯游戏这只大从打掉 所有运作网络游戏就行 哈哈哈红红火火SW先锋出了 我猜出很多人玩它 想玩 兴奋到 重地狱立即跑到sW先锋 当然我没完过 也不会买的 谁能猜到就很厉害了。
2.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史怎么写
强化收治管理 确保不发生肇事肇祸事件 收治管理工作是做好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
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健全完善摸底排查、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救治救助、动态管控等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病人的救治救治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对经鉴定确认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特别是对有过打人毁物,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精神病人,由乡镇组织派出所、综治办和社会事务办等送往赫章县关爱医院治疗,并及时录入精神病人信息系统;对病情严重已收治的,由关爱医院负责管控,待其病情好转可出院时,对其家庭有管控能力的,由公安机关明确其家属或监护人管控,乡镇综治办、派出所、村、组干部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巡查;对家庭无管控能力的,由村、组落实给其有管控能力的亲属专人管控。 对一般性精神病人,由家属或监护人就地监护,定期向村、组汇报病情变化情况和活动范围。
对流落社会且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送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站给予救助。通过分类管控,确保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不脱管、不失控。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 一、提高认识,积极协作,立即开展核实工作。 各单位 要立即在原有掌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名单的基础上,开展肇 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此工作是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管理、服务当前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领导要亲自落实 本单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情况,并将管控责任层层落实到 人,要迅速成立排查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工 作措施,确保排查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已掌握人员的管控工作。各单位要将市局下发 的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及自行排查出的人员全部纳入管 控视线,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 措施,防止在党代会期间出现下落不明、漏管失控,给社会 带来不稳定因素,产生社会热点,发生有影响事件。
市局要 求各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日常管控工作督促指导, 第一管控人即社区民警每天要与管控对象进行早、晚两次见 面,落实包保措施,要形成法定监护人、社区或村干部、社 区民警和主管所长的四位一体管理责任制,确保及时发现辖 区内的重性精神病人的发病苗头,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 治、服务工作以确定管控对象在管控视线内。 对在党代会期 间肇事肇祸人员下落不明的,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 明去向,查不清的要立即上报市局。
3.请问:淮安对精神病人有何救助措施?
"月映霜晨" 网友:您好!精神病患者应首先通过县级以上残联申请评残,并获得相应等级的《残疾证》。
1、以家庭为单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我市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从2012年7月1日执行)。
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 2、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重残救助。
重残救助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100%。 3、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三无”精神病人,与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到指定医院治疗。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进行救助。
4.救助管理站的乞讨人员
1.1 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1.3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1 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 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2.3 受助人员——指经过救助管理机构甄别,确定其符合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的人员和被直接救助的人员。
2.4 身体状况——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求(受)助人员的体貌特征及精神状况。包括:(1)明显外伤、肢体残疾、行动困难等;(2)严重抑郁、躁动不安等;(3)智力障碍;(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精神病、疑似精神病或者疑似罹患其他疾病等。
2.5 甄别——指救助管理机构经过核查求助人员提供的身份资料和求助理由等情况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救助条件,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救助服务的过程。2.6 救助条件——指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救助的标准。
2.7 不予救助——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申请依法不予满足的情形。包括:(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2)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3)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4)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2.8 不予救助通知书——指载明求助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不予救助的理由、作出决定的机构及执行人、申诉途径等信息的书面文件。2.9 直接救助——指对于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先予救助然后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
2.10 护送来站求助——指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情形。2.11 协作救助——指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单个救助管理机构无法独立完成救助服务的全部内容,需要其他救助管理机构协助配合的情形。
进行协作救助的有关机构应当协商确定救助方案,确保受助人员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2.12 协作救助返乡——指对于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受助人员,在返乡途中必经并停留的救助管理机构为其提供必要帮助,由其自行完成返乡过程的情形。
2.13 协作救助入站——指对于采用协作救助返乡方式的受助人员,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入站手续的情形。2.14 跨省接送——指跨省救助管理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护送或者接领其返乡的过程。
2.15 特殊饮食需要——指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人员和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对于饮食习惯、营养搭配等方面的特殊需要。2.16 擅自离站——指受助人员未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未办理离站手续,自行脱离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的情形。
2.17 放弃救助——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自愿申请脱离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的情形。2.18 终止救助——指受助人员具备以下情形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终止救助服务,要求其离站的情形。
包括:(1)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2)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3)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4)骗取救助的;(5)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2.19 终止救助通知书——指载明受助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终止救助理由、作出决定的机构及执行人、申诉途径等信息的书面文件。
2.20 接送离站——指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将其接(送)回的情形。2.21 安置——指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长期滞留人员,报请有关部门,将其长期安排在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有关机构予以供养的情形。
2.22 隔离——指对于机构内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明确要求,临时安排其单独食宿,防止造成传染或者对其他人的滋扰、伤害。2.23 定点医院——指有关部门指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服务的医院。
2.24 观察——指救助管理机构为方便观察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和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亡、疫情传播而实施的临时性保护措施。2.25 观察区——指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随时响应的特殊管理区域。
观察区内提供特别的生活照顾和护理。2.26 简易服务——指救助管理机构针对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帮助,无需其他服务项目的受助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2.27 交接——指与公安、卫生、城管、受助人员的亲属或者单位、其他救助管理站或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交接求(受)助人员时,救助管。
5.精神病人为何流浪
其发病早期,往往又被家庭或社会所忽略或刻意回避,或明知患了精神病而讳疾忌医。待到病情发展到伤人、毁物,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家人长年累月受其拖累,邻居、朋友敬而远之,恨不得扫地出门以求安宁。于是精神病人成了被人唾弃、歧视的对象。部分病人因得不到赡养、扶持,或家庭贫穷根本无力医治(在农村尤为严重)。病人或盲目出走,或家人有意拒之门外,或活生生将病人送到远处他乡,任其流浪社会。
也有精神病人流浪后被政府遣返回家,家人厌其毁物伤人,不得已而关进铁笼或长年镣铐加身,这其实是家庭贫穷、无力送医的一种社会惨象。
于是盲目出走或家庭诱其出走的精神病人更加大了流浪精神病人群体。他们常年或赤身露体,或疾病缠身、目光呆滞,或狂言乱语,艰辛地在城镇四处逡巡,以垃圾为食、沟水为饮,超过50%的女病人更遭遇过强奸,形成了社会上极不和谐的一道风景线。
我国流浪精神病人的现状及解决问题的出路
6.如何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
如果市民在街头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及时拨打电话,为他们提供帮助。市民政局提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主要分为几类,可以实际拨打不同电话:
一是在街面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时,市民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由公安部门将其送往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
二是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时,市民请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由卫生部门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由民政部门对其进行救助;
三是在街面发现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本人也愿意接受救助的,请拨打96009救助热线电话帮助其求助。对有救助需求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也可拨打110报警电话,由公安部门将其送往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
7.面对形形色色的乞讨者,该拿他们怎么办
在城市的商业中心、过街天桥、地铁车站,您是否遇到过流浪乞讨者?您是否被他们的可怜所打动而慷慨解囊,抑或是为他们的纠缠所烦恼而拂袖离去? 面对形形色色的流浪乞讨者,倾听人们对整治街头乞讨的不同看法,社会管理者应该如何破解流浪乞讨这一老生常谈的城市管理难题? 对待流浪乞讨: 宽容还是严管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引起了不小的风波。
根据初步方案的规定,街头有流浪乞讨、露宿人员的,城管在考核中将被扣分。 “宽容乞讨者的城市会更美好。”
有媒体这样评论,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流浪、乞讨的明文规定,乞讨是一种生活方式,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 在一片质疑声中,深圳市删除了初步方案中的“城管在考核中将被扣分”的条款,将“是否及时劝导救助”作为新的市容环境综合考核标准。
然而,有关城市流浪乞讨管理的话题并未就此结束。 深圳的王女士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在火车站,有不少未成年乞丐纠缠过往旅客,不给钱则会遭到他们的辱骂,真应该好好管管。”
王女士还多次看到这些小孩尾随旅客,偷东西。 不少人在网上晒自己的经历:“有的乞丐装残疾,今天我亲眼见到一个断腿乞丐站了起来,收工了。”
他们呼吁:“大家别再‘献爱心’了,很多乞讨者都是有组织的、职业化的乞讨,收入不菲。” 一边是表达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宽容,一边是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两种观点,如何选择? 事实上,对流浪乞讨的管理,我国经历了从“严管”到“宽容”的转变。2003年以前,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我国采取的政策是强制收容遣送;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收容遣送改为自愿求助、无偿救助。
然而,这一改变并没有完全解决流浪乞讨的管理问题。“在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仅靠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说服教育很难遏制乞讨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李迎生说,同时,受乞讨致富“先驱效应”的影响,一些人以乞讨为职业,不仅拒绝接受救助,而且滋生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更有甚者,通过操控未成年人乞讨而谋利,或是假借乞讨的名义进行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
面对诸多困境,如何对待和管理流浪乞讨,考验着社会管理者的智慧。 救助乞讨人员: 全盘还是部分 “当前,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相当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笼统地贯彻‘无差别救助’原则远远不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李迎生说,应当对现有流浪乞讨人员的结构作出比较明确的划分,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目前,流浪乞讨人员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救助和保护对象’,如生活无着的外来人员、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第二类是‘打击和制裁对象’,主要以流浪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分子;第三类是‘管理和限制对象’,主要是不愿接受救助的职业乞讨人员。”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主任吴克明说。
根据民政部2003年8月1日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流浪乞讨人员都是救助对象。”李迎生说,对于符合《细则》规定情况的贫困流浪乞讨人员,政府总体上应该持“宽容”态度,并予以及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而对职业乞讨应该予以“严管”,并积极劝返;对操纵乞讨的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及时解救被操纵者。
“分类管理流浪乞讨,需要社会管理者专业化、精细化地推进管理,深入调查了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这对于及时发现职业乞讨、被操纵乞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很大帮助。”李迎生说。
分类管理的举措,目前正逐渐被一些地方政府运用。2011年,深圳市民政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将流浪乞讨人员分为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患病流浪乞讨人员、职业流浪乞讨人员、违法流浪乞讨人员,并对上述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无独有偶。今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决定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分级救助,认真甄别,因人施救:对查不到户籍地的,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安置;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引导。
治理职业乞讨: 劝导还是打击 在流浪乞讨人员中,有一类特殊人群,他们流浪乞讨的原因并非是生活无着,而是以流浪乞讨为职业,希望不劳而获,得到一定的收入。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未对此类人群的救助管理作出规定。
“劝导不听、警告不怕、护送不走”,这是广州市花都区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对白云机场航站楼职业乞讨人员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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