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2.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比例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 爱问知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条例对完善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体系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其中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预防残疾的发生;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新生儿可能致残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和贫困家庭八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康复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康复基本设施和专业人员,开展康复工作,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基本服务。
针对残疾人生活困难的情况,条例制定了相应的救助条款。其中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实施分类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适当比例;对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
针对残疾人的公共服务优惠范围,在条例中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其中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门医疗机构为重度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为残疾人捐资助学。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由学校免费提供在校期间的食宿,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生活和交通补助。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制度。 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推荐。
3.如何加强彩票公益金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一、财政资金实行绩效考核的必要性 (一)财政资金实行绩效考核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各部门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确立以财政支出效果为最终目标的财政支出取向。实施绩效考核,可以对部门预算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与评价;有利于增强各部门的效率意识,强化效益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财政资金实行绩效考核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促进政府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效途径,突出了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对财政支出的约束。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也成为部门预算改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资金规模逐步增大,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日益迫切,其重要性日益突出。要想在财政资金管理上规范化,则更加需要注意财政资金支出的绩效性。
(三)财政资金实行绩效考核是完善各部门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增加财政资金支出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财政资金实行绩效考核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在对部门财政资金支出合理性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财政资金的效能性监督,从而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当前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尚未达成共识。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尚未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而且财政管理侧重在资金量的分配上,现时的部门预算也只是将预算分配进一步细化形成支出刚性,同时,对支出绩效不够重视。
(二)财政资金绩效考核的制度环境尚未形成。绩效考核缺少应有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这将极大地影响绩效考核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保证绩效考核的有效实施。
(三)科学规范的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
三、对加强财政资金实行绩效考核的建议 随着部门预算体制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实行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其在现实上具有了可行性。
(一)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协力推进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考核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财政管理改革需要而开展的一项新工作,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并不断完善。
因此必须抓好各部门、各单位的思想教育工作,使思想统一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上来,统一到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考核的工作中来。首先,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工作,通过介绍绩效考核的重要性,增强单位对此项工作的知晓度,增加对绩效考核工作的关注,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自觉地接受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从而使“花钱讲效”的概念成为一种共识和自觉行为;二是要注重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对财政资金绩效考核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实现绩效考核由单位被动应付到单位主动要求实施的转变,营造出财政认真组织、单位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加快法制建设,构建较为完善的绩效管理法律制度。制定财政支出考核规章和制度,明确考核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及结果应用,并界定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绩效目标的设定作出较为具体、详尽的要求。制定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办法,增强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强化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责任感,实现资金支出考核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重视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增强支出管理的约束力,强化绩效考核手段,为资金支出绩效考核奠定法制基础。
(三)健全有效的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围绕注重实效、加强应用、完善体系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设置考核指标和标准,建立适合的绩效考核指标库。构建符合财政支出管理要求的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的作用,强化群众监督。
4.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有哪些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 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 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 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 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 项等。 (二) 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 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 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 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 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人的款项。
(四) 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人的其他资金 往来行为。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 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 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 服务收费; 2。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 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 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 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
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 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
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 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
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人、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人等政府非税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 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 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人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 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 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 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 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 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
(五)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人、上级 补助收人等形成本单位收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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